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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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为使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成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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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成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决策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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