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适用本制度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债务和或有债务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时也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公司应当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四)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二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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