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投资
行为,健全投资决策程序,有效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得投资收益、分散经营风险而
以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或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
发展的要求、优化配置企业资源、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管理。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重大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五)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六) 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八) 签订许可协议;
(九) 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
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对外投资。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负责投资事项的主要职能部门。公司拟实施第
五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第五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
(一)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 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 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
(一)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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