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或称“子公司”)的管理控制,规范控股子公司行为,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各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结合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规定,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可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按相关内控制度,及时对子公司做好服务、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五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各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
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制度,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从而在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督。
第七条 子公司是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各自承担具体的生产经营或其它任务,与公司是投资与被投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对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九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合法有效运作,并科学决策,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培育适合企业良性发展的公司治理结构。
第十条 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计划及预算、重大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证券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签订重大合同、海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风险管理等。
第十一条 子公司章程由公司依据法律法规与其他股东协商制定,其主要条款需由公司拟制或经公司确认。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会。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全资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即公司。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资子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报告等途径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以上派出人员的任免由公司董事长审核和批准。
第十四条 派出董事、监事人员职责
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恪尽职守,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维护公司利益,除行使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外,其工作内容和要求如下:(一)掌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子公司经营管理;
(二)亲自出席子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确实不能参加时,必须就拟议事项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表决;
(三)通过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公司关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人事
任免等方案;
(四)及时向公司报告子公司重大情况;
(五)专职董事在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
决策,并对子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六)兼职董事、监事,不在子公司领取任何报酬,视年末工作情况和业绩给予
一定奖励。兼职董事、监事因子公司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子公司实报
实销,记入子公司成本。
第十五条 派出经理人员职责
(一)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行使在子公司任职岗位的职
责;
(二)执行所在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制定的经营计划、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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