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组成,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其职责;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成员。提名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其他相应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成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委员会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制度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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