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应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提交的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内审部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等。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责任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离任审计。
(四)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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