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监督职能,提高董事会监督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司管理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成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成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其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其履行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其他相应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制度及时补足成员人数之前,原成员仍按本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 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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