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管理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六条 公司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主动、及时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信息披露考核结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违法违规等情况调整直通披露主体范围。
第九条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行使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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