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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15 20:16:10 股吧网页版
宏川智慧: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16


证券代码:002930 证券简称:宏川智慧 公告编号:2026-007

债券代码:128121 债券简称:宏川转债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7,926.67
万股(占本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总股本比例 17.33%)的股东东莞市
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供应链”)计划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6 年 2 月 7 日至 2026
年 5 月 6 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914.9797 万股(约
占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总股本比例为 2%)。

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宏川供应链提交的《股份减持告知书》,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东莞市宏川化工供应链有限公司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宏川供应链持有公司股
份 7,926.67 万股,约占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总股本比例为 17.33%。
3、公司股东关联关系说明:宏川供应链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宏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川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林海川先生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实际控制人林海川先生直接和间接
控制公司股份 24,439.47 万股,约占公司 2026 年 1 月 9 日总股本比例
为 53.42%。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股东自身财务安排.

2、计划减持股份情况:减持数量不超过 914.9797 万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按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即 2026 年 2 月 7 日至 2026 年 5 月 6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4、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公司资本公积转增的股份。

5、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市场价格确定。

7、合规性说明:本次拟减持事项中,宏川供应链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宏川供应链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在《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宏川供应链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其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宏川供应链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毕的不确定性。

2、宏川供应链、宏川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海川先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三名股东减持股份比例合并计算,本次减持计划中,宏川集团及林海川先生不减持。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宏川供应链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不得减持的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符合相关要求。

6、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督促宏川供应链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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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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