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和股东会做出批准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如有)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查及审批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内部控制和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五)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财务中心,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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