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广东宏川智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涉及需披露的信息内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