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之一)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 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 591)8806 555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闽理非诉字[2026]第 2025230-01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盈趣科技)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晓华、刘昭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了闽理非诉字[2025]第 230 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120061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特此出具《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与《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 指 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盈趣科技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章程
控股股东、万利达 指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工业
控股股东的股东、 指 万利达集团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Malata Holdings Limited,
Malata Holdings 万利达工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吴凯庭
建瓯趣惠 指 建瓯趣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赢得未来投资 指 厦门赢得未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人的股东
香港盈趣 指 盈趣科技(香港)有限公司、Intretech (HK) Co.,Limited,
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厦门攸信 指 厦门攸信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漳州盈塑 指 盈塑科技(漳州)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苏州盈塑 指 苏州盈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厦门盈点 指 厦门盈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亨井 指 上海亨井联接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漳州众环、众环科 指 漳州众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技
盈趣汽电 指 厦门盈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艾铭思 指 上海艾铭思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控股孙公司
马来盈趣 指 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