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法律 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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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6
二、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3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16
五、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0
七、发行人的业务...... 22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8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9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4
十二、发行人的章程...... 44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4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5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47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9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4
十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8
二十、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58
二十一、结论意见...... 61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230-A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或盈趣科技)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晓华、刘昭怡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证上〔2025〕393 号,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 年修订)》(深证上〔2025〕340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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