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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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5]第 092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趣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工业”或“增持人”)自
2024 年 11 月 16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相关事项,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3.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就与公司本次增持相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的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或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的,均为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4.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增持相关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万利达工业系本次的增持人,根据公司提供的万利达工业《营业执照》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的查询结果,其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万利达电子工业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深南大道 9998 号万利达科技大
厦 2401
法定代表人 吴凯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2745985Q
成立日期 2005-05-31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研发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像机、数字相机及辅助设备。自有物
经营范围 业租赁(仅限万利达科技大厦及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东
座 1701、1702、1703、1705,西座 1701、1702、1703、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利达工业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公司法人主体资格和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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