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委
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 1 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
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审计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收集财务信息、文件准备、会议组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授权内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审计委员监督和指导,开展工作;
(二)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相关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提出建议;
(四)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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