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重大信息事项 ......2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8
第四章 附 则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交易、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参股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内容及其进展情况,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等)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其他的重要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对于发生 2、3、4、8 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的其他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6)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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