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3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6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6
第二节 定期报告...... 7
第三节 临时报告......10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13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5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15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6
第三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1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20
第七章 信息保密...... 21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 23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24
第十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25
第一节 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报告制度......25
第二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25
第三节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与保管......27
第十一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27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28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常设机构与联系方式......28
第十四章 附 则...... 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披露办法》《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时,本制度中相关规定将自动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规范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披露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将应当披露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作为信
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交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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