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2
第三章 附 则 ...... 4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建议或方案,逐级审核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公司在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能按时在规定日期披露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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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致使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致使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重大遗漏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七)因年报编制工作疏忽等个人原因,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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