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1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设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1 名。
投资评审小组仅作为前期准备和初审机构,不得对外代表公司作出任何决策或承诺。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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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如有必要,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并审核公司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如有必要,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工作例会,应当提前 3 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当提前 1 天发出
会议通知,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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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1 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过半数参会的委员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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