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维护公司、股东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所签署的声明及承诺书,忠实、勤勉地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行使职权,避免与公司和全体股东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权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因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从第三方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应当遵照《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或形成表决决议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相关奖励性薪酬或董事津贴:
(一)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深交所问询并按深交所要求提交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料,按时参加深交所的约见谈话。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避免与公司发生交易。对于确有需要发生的交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前,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声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并提交关于交易的必要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是否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律守则
公允的书面说明,保证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应当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恪尽职守,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针对收购和重组行为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相关决策、措施应当公正、合理。
第十二条 本守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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