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任职资格......2
第三章 职 责......3
第四章 任免程序......5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7
第六章 附 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和协调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从事秘书、财务、法律、金融、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深交所认可的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其他资质文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交所同意。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深交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四)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
深交所的所有问询;
(七)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负责保管股东名册、董事名称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印章等;
(八)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九)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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