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
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已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产品、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协议,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或产品研发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
(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及后续取得重要进展;
(四)收到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五)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以上情形若已触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强制披露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及归档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人员)决定是否进行披露;
(二)证券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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