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3
第三章 内审审计的职责与工作权限......3
第四章 附 则......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为公司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五)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配置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审审计的职责与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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