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一般原则......2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3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5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6
第六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超过50%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超过半数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
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如实回答相关问询。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担保义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