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公司章程》或经营协议,公司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实施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为关连人士、联系人(定义分别见《香港上市规则》)或被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法人。
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六)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定义为关连人士、联系人(定义分别见《香港上市规则》)或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者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或接受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订立或终止营业租赁或分租;
(七) 授予、接受、转让、行使或不行使或终止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
产或认购证券;
(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债权、债务重组;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四)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半成品、制成品;
(十五)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七)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八)存贷款业务;
(十九)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二十)公司或其子公司的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包括包销或分包销证券发行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
(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香港联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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