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期权合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操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所有
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需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八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类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类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制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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