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
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九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如果有董事与该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
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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