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香 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 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伊戈尔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 二 章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本 原 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信息具体范围详见本制度第十六条。
“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并按 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