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企业管治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批准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之决议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
(二)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核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 及有关汇报责任;
(三) 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聘审计师」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核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 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i) 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ii) 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iii) 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iv) 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v)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vi)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 就上述(四)项而言:- (i) 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
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审计师开会两次;及 (ii) 委员会应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或审计师提出的事项;
(六) 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七)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 有效的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 源、员工
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 算又是否充足;
(八) 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 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响应进行研究;
(九) 如公司设有内部审核功能,须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核功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其成效;
(十) 检讨集团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一) 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计师就会计纪 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 的响应;
(十二) 确保董事会及时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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