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2025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斯”、“收购人”)收购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持续督导期从伊戈尔公告
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即从 2025 年 8 月 28 日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止)。
2025 年 10 月 30 日,伊戈尔披露了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结合上述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日常沟通,国泰海通出具了 2025 年第三季度(从 2025 年 8
月 28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
下简称“本意见”)。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伊戈尔提供,收购人与伊戈尔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情况
2025 年 8 月 28 日,伊戈尔以 13.53 元/股的价格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9,563,933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的对象为麦格斯。发行完成后,收购人麦格斯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122,836,70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9.03%,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肖俊承直接持有公司 11,599,2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74%;肖俊承通过麦格斯和个人持股方式合计持有公司31.77%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收购人麦格斯及其一致行动人肖俊承已承诺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伊戈尔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且上市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麦格斯免于发出收购要约。
(二)本次收购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收购人已履行的程序
2024 年 12 月 9 日,本次收购相关事项经麦格斯股东决议通过,伊戈尔与麦
格斯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的议案,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为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3、监管部门审核注册过程
2025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伊戈尔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09 号)(注册
生效日期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
4、收购过程
2025 年 8 月 28 日,伊戈尔分别公告了《收购报告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于 2025 年 8 月 7 日向本次发行对象麦
格斯发出《缴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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