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
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五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ESG 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员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条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三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
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件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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