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GLO2025SZ(法)字第 0117-1-3 号
致: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或“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或“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实施完毕,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法律事项,本所根据发行人的最新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发表意见。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3
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 6
第二节 正文 ...... 8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8
二、 本次发行方案 ......11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伊戈尔 指 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 指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象发行
麦格斯公司/控股股东 指 佛山市麦格斯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股东
伊戈尔电力 指 佛山市顺德区伊戈尔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
司
伊戈尔电子 指 佛山市伊戈尔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吉安伊戈尔 指 吉安伊戈尔电气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吉安磁电科技 指 吉安伊戈尔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伊戈尔数字能源 指 江西伊戈尔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伊戈尔电碳 指 广东伊戈尔电碳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安徽能启 指 安徽能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伊戈尔智能电器 指 广东伊戈尔智能电器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广东英备特 指 广东英备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伊戈尔电力
电子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鼎硕同邦 指 深圳市鼎硕同邦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费城伊戈尔 指 Eaglerise E & E Inc.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洛杉矶伊戈尔 指 Eaglerise E & E (USA), Inc.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日本伊戈尔 指 株式会社イーグルライズジャパン,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香港伊戈尔 指 伊戈尔企业发展(香港)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马来 DEG 公司 指 DEG INDUSTRIAL SUPPLIES SDN.BHD. ,香港伊戈尔
全资子公司
HI-BEAM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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