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保障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和高效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委员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其中至少应该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如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战略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召集人,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并由该委员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其中,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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