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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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当于原任董事会秘书辞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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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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