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管理,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稳定、快速、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按照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工作程序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销货和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 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 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依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
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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