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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21:59:11 股吧网页版
德赛西威: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九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在审议上述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做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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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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