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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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及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结果如下: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
1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 公司具备前述条件,满
2 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 足解除限售条件。
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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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
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
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3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
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
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
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1)以 2020 年营业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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