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8层、29层
邮政编码:518035 电话:(0755)3398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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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0755)33988188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 13:30 召开,北京市君泽君(深圳)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相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名臣健康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相关文件,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当日及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根据《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以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建名先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3:30 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南工业区公
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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