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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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5-011
敬启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和《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南电路”“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就深南电路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深南电路《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
司书面说明以及其他与本次授予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和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深南电路本次授予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深南电路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深南电路实施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深南电路本次授予事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2.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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