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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16:51:11 股吧网页版
奥士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5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一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奥士康”)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2025年10月2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内容,本所律师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根据深交所进一步审核意见,同时鉴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报告期调整为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以下简称“报告期”),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根据文意需要亦可指《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事项重大变化情况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包括本所指派经办本次发行的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上述文件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关系,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律师工作报告》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更新......5
《审核问询函》第1题......5
《审核问询函》第2题......23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相关事项的更新 ......51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51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51

四、发行人的设立......5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8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59

八、发行人的业务......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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