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士康”)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五)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会计、评估、资信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六)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有关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审核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业文件以及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公司前身奥士康科技(益阳)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8 年 5 月 21 日,
2015 年 11 月 2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90号)并经深交所同意,奥士康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于 2017 年12 月 1 日起在深交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奥士康”,股票代码为“002913”。
公 司 现 持 有 益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309006735991422 的《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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