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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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中新赛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省)及现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
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
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贵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深圳市中新赛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和《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决定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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