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
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或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等相关工作,负责与董事会的联络沟通工作,向董事会报送有关会议材料。公司审计部根据所负责事项分别为审计委员会和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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