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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16:31:14 股吧网页版
佛燃能源: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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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0) 2805-9088
传真:(86-20) 2805-9099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

律意见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佛燃能源”)

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

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粤国资函[2019]968 号)《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 号)等中

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和《佛燃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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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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