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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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的法
律意见
致: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
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佛燃能源”)
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涉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
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
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粤国资函[2019]968 号)《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国资函[2020]208 号)等中
国(在本法律意见中,“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
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和《佛燃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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