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
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公司原则上只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其他公司向公司申请担保的,双方应签订互保协议,在互保额度内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
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公司子公司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审阅被担保对象基本资料、调查被担保对象开户银行和业务往来单位等方式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慎评估担保风险。
第七条 审查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情
况,评估担保风险,被担保对象应当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
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事项有关的主合同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五)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对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七)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八)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
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产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
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
准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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