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捐赠事项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企业将有权处置的合
法财产资源无偿地赠送给合法受益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和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二)权责清晰原则。公司领导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 有的财产以任何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进行捐赠。
(三)量力而行原则。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自身经营 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若对 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除特殊情况以 外,不得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原则。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前,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或受赠对象承诺捐赠,以免影响行为决策或公司声誉。一经批准,公司应按对外捐赠方案组织实施。
(五)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所属企业未经公司审批,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二章 对外捐赠类型、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对外捐赠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公司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
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及实物资产。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核心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
准储备物资、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资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资产、不合格的产成品、权属关系不清的资产以及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等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应为企业外部的单位(包括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
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公司为宣传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视为经营性赞助,不属于对外捐赠,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法拒绝。
第三章 对外捐赠管理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其职责分工参与捐赠事项的
决策,其中:
(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方案提交、履行审批程序、工作协调、资料存档等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对捐赠事项决策的组织工作,统筹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
(三)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捐赠行为的审计监督,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程序执行检查和审查,及时制止或纠正不规范的捐赠行为;
(五)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捐赠活动的对外宣传工作。
第十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实物资产(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在10万元以下且年度累计对外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批;
(二)单笔对外捐赠金额(包括现金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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