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等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按时保质完成约定的工作;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要求,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
(五)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
职责: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
选聘和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邀请3名或以上具备特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方式,是指公司审计委员会直接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关事项的方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
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情况,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核查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独立董事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如适用),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六)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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