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5LZ 法律意见书 04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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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见证法律意见书
2025LZ 法律意见书 048 号
致: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定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召开,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
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田哲元律师、孟婷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上海中联(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认为所需的其他文件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等文件。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及资料是完整和真实的,所提供文件及资料中的所有印章是真实的,文件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
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及资料均已按本所要求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或偏差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4:30 开始,在甘肃省
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B 座 26 层多媒体会议室召开,除现
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
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即 H 股退市股之登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非登记股东需授权名义代理人参加现场投票(名义代理人根据公司原上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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