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税务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审批决策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内部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各机构及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整体决策机构,授权具体部门行使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职权。
(二)财务中心会计部
公司财务中心会计部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下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手续。
(三)内审部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四)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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