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广州集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同时应制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系指,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本制度中提及“及时”系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公司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以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新闻发言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内刊、网站、宣传资料及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确认,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